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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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
第 29 條
保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依其情節輕重,得限制保險業一年以
下不得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報請核准或辦理備查保險商品,並公告之。
但配合相關法令修正保險商品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遭主管機關停止銷售保險商品仍予銷售。
二、遭主管機關限制其簽署資格仍予簽署。
三、最近一年內保險商品有三次以上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第三十條第一項各
款情形之一。但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節輕微,經主管機
關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四、最近一年內保險業之所有簽署人員為該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經主管
機關累積記點達十點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