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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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
第 29 條
保險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應於每年三月底前
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查核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對於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翔實提供相關資料與
說明。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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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