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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第 29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資本,由交通部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後核定,並 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繳存保證金於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