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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第 29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投保單位應於三日內填具保險對象投保申報 表一份,送交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一、合於本法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者。 二、轉換投保單位。 三、改變投保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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