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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29 條
勞工之退休金及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 勞工依本條例規定請領退休金者,得檢具勞保局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 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休金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