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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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
第 29 條
受指定之法人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及授與評議實施權之
金融消費者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
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
法規名稱: |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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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