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29 條
各會員公司辦理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時,應檢核並確認所投資之不
動產標的、投資方式、投資限額及該公司應具備之投資資格條件等,均符
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之相關規範。
各會員公司從事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應指派具有相關從業經驗或
專業訓練人員負責,並提出投資評估報告及進行投資法定限額檢核後,逐
案提報董事會通過後依授權辦理。
前項之投資評估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動產標的基本資料。
二、不動產標的現況分析。
三、不動產標的市場現況分析。
四、投資架構設計與相關法令分析。
五、投資報酬率與風險之分析。
六、物業管理方式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