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29 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失能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
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
此延展本公司依第二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