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3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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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
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如有長年期健康保險或
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商品者應優先檢視。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紅利揭露值的商品。
(三)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當年度銷售所有商品之基本資料,並提供保
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定附表 8)。
第一項第一款中如已於當年度內停售者,簽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其
停售原因,並分析對公司財務之影響,但因法令變動所致停售者
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