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6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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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
二十九、納入保險費率釐訂檢視之商品應包括:
(一)當年度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最高前十名(不含投資型保險商
品)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二)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紅利揭露值的商品。
(三)有費率不適足之虞且影響重大之可調整保費的有效契約商品。
(四)以人民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其新契約年繳化保費收入
為最高前十名或累積占率達百分之九十之商品。
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保險費率釐訂納入測試商品之統計表(詳指
定附表 8)。
第一項第一款中如已於當年度內停售且有費率不適足之虞者,簽
證精算人員應說明其停售原因,並分析對公司財務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