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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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
第 29-3 條
純網路財產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純網路人身保
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
金為限。
主管機關得視純網路保險公司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要求其增加實收資本
額。
前二項之實收資本額,應全數由發起人認足,不適用第九條公開招募之規
定。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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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