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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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
第 29-3 條
數位財產保險公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數位人身保險公
司,其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發起人及股東之出資以現金為限
。
主管機關得視數位保險公司營業計畫書之業務規模與預算評估要求其增加
實收資本額。
前二項之實收資本額,應全數由發起人認足,不適用第九條公開招募之規
定。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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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