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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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
第 29-4 條
純網路保險公司之發起人及股東,應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證券商、保
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代理人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應達實收
資本額之百分之四十以上,且至少應有一保險公司或設有保險子公司之金
融控股公司所認股份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純網路保險公司應有從事大數據資料分析、介面設計、軟體研發、物聯網
、無線通訊業務等具金融科技專業之發起人,並應提出成功之業務經營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