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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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業務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掌
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外幣
與新臺幣間交易及匯兌業務之核准。
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金
融、證券及保險業務檢查。
三、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
務、財務狀況資料及年度報告書表之審核。
四、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之業
務、業績、規模之統計、分析及報告。
五、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發展之研究事宜。
六、與金管會洽商事宜之聯繫及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