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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第 3 條
保險業之所在地、經營保險種類、資本或基金總額及董事長 (理事主席) 、總經理、董事 (理事) 、監察人 (監事) 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並於變更後,依法向有關機關辦理變更 登記;其屬營業執照所載事項之變更者,應同時申請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