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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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子公司: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直接或間接被他公司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
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二)被他公司控制之公司。
二、參股投資:指持有被投資者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未超
過百分之五十,且對被投資者無控制能力之情形。
三、大陸地區保險業: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大陸地區保險業
主管機關監理之保險業。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所稱之外資保險業。
四、陸資保險業:指依第三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並受第三地區保險業主管
機關監理之保險業,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其已發行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百分之三十。
(二)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對其具有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