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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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7 月 14 日 |
第 3 條
本範本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
二、通貨交易:單筆現金收或付(在會計處理上,凡以現金收支傳票記帳
者皆屬之)。
三、建立業務關係:係指某人要求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
政機構提供保險或金融服務並建立能延續一段時間之往來關係;或某
人首次以準客戶身分接觸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
構,期望此關係延續一段時間之往來。
四、客戶:為與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建立業務關
係之人(包含自然人、法人、團體或信託)。
五、實質受益人:指對客戶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由他人代
理交易之自然人本人,包括對法人或法律協議具最終有效控制權之自
然人。
六、風險基礎方法:指保險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應確
認、評估及瞭解其暴露之洗錢及資恐風險,並採取適當防制洗錢及打
擊資恐措施,以有效降低此類風險。依該方法,對於較高風險情形應
採取加強措施,對於較低風險情形,則可採取相對簡化措施,以有效
分配資源,並以最適當且有效之方法,降低經其確認之洗錢及資恐風
險。
七、交易有關對象:指交易過程中,所涉及之客戶以外之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