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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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
第 3 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依據保費預定利率、生命表、經驗表及其他附加費用,擬
訂本法第四條規定保險商品之保險費率。
前項預定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視社會經濟及險種性質定之。
第一項計算保險費率之生命表及各種相關經驗表,以內政部編算之國民生
命表、中華郵政公司所編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經驗生命表或其他經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內外各種相關經驗表為準。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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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