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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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參、個人傷害險:
一、傷害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致本契約效力終止時,不論本契
約是否已領有任何一種保險金,保險公司應依照契約條款規定主動退
還本契約之未滿期保險費給要保人。
二、傷害保險如有不同意外致成殘廢給付不同倍數保險金者,應注意「合
併以前殘廢可領較嚴重項目殘廢保險金,但須扣除已給付殘廢保險金
」之扣除方式。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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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