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重大缺失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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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參、計算說明部分:
一、費率或準備金計算公式中之精算符號未作明確定義,如雙重脫退之計
算。
二、計算基礎預定利率及年繳總保費計算公式中所使用利率,二者不一致
。
三、計算責任準備金所依據之利率高於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
四、各項準備金之提存未引據按「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辦理。
五、計算責任準備金之預定利率未按自動調整精算公式辦理。
六、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商品,未說明其
簽發之保險費是否較計算責任準備金保險費為低之情形。
七、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及年金保險商品,其簽發之
保險費較計算責任準備金保險費為低時,未列載保費不足特別準備金
計算公式。
八、二十五年滿期生死合險修正制公式或二十年繳費終身保險修正制公式
錯誤。
九、保險給付若含豁免保費、傷殘保險金等給付,提存責任準備金及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公式未區分發生前後。
十、壽險及健康險組合而成之個人綜合性壽險保單,未將屬健康險部分之
附加費用率及準備金比照健康險之附加費用率或準備金規定處理。
十一、多種給付或保障項目之保單,在費率與各項準備金分項處理上有不
一致, (一) 如項目不一致, (二) 如發生率之選用有重疊但給付
卻未加倍等。
十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商品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計算公式之「總保費
×0.03」,誤列為「自留總保費×0.03」。
十三、長年期壽險未列賠款準備金。
十四、預定附加費用率未依「人身保險費率結構」辦理。
十五、預定危險發生率等資料未以最近三至五年之資料為引用依據。
十六、「附加費用與附加費用率」及「保險費與保險費率」等名詞之誤用
。
十七、集體彙繳件之預定附加費用率,人數較多者之下限,較人數較少者
之下限為高。
十八、純保費、準備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紅利分配等計算公式中所使用
之數學符號不夠嚴謹,或為錯誤,或為表示不一致。
十九、團體險之保險契約條款有經驗分紅退費之規定,所附商品利潤分析
欠缺該項因素之考量。
二十、團體保險,有關費率及準備金等項未依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 (含
) 及五十人以下之團體分別列示。
二十一、未滿十四歲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超過主管機關所訂之喪葬
費用保險金額度上限。
二十二、一年期險或傷害保險等其他無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繳清保
額、展期保險等商品,聲明:「本險之各年度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繳清保額、展期保險等各項精算數據確實檢核無誤」。
二十三、簽署精算人員未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即予簽署。
二十四、計算說明所列之附件檢附有誤。
二十五、複審案件,計算說明未就本次送審內容、前次送審內容、本司審
核意見及公司說明部分作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