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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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
第 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簽證精算人員或複核精算人員;已充任者而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予解任:
一、有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循事項準則第三條所
列情事之一。
二、簽證精算人員同時擔任該保險業之總經理或與其職位相當。
三、複核精算人員或其所屬公司與保險業有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二
項之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情事。
四、複核精算人員同時為受同一保險業指派之簽證精算人員或與受指派之
簽證精算人員隸屬於同一公司或同一關係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