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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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3 條
保險人銷售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充分揭露相關資訊;於訂約時,應以重
要事項告知書向要保人說明下列事項,並經其簽章:
一、各項費用。
二、投資標的及其可能風險。
三、相關警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項資訊揭露及銷售應遵循事項,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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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