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及其他交易限額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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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8 月 06 日 |
三、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稱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
係企業之其他交易係指下列交易行為之一者:
(一)購買各該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
(二)購買各該對象之不動產。
(三)購買各該對象之有價證券及不動產以外之其他資產。
(四)出售有價證券、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各該對象。
(五)因行使抵押權或質權而取得各該對象之不動產、動產或股票。
(六)出租動產或不動產予各該對象,或承租各該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
(七)約定交付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或押租金予各該對象。
(八)與各該對象簽訂其他與保險業務無直接關聯之給付金錢或提供勞務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