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
第 3 條
本法所稱之風險資本,指保險業基於特定風險未預期之變化、事件或其他
影響所計算對自有資本之不利變動數。其計算範圍如下:
一、保險風險:
(一)壽險風險:死亡風險、長壽風險、罹病及失能風險、脫退風險及費
用風險。
(二)非壽險風險:保費風險及賠款準備金風險。
(三)巨災風險。
二、市場風險:利率風險、非違約利差風險、權益證券風險、不動產風險
、匯率風險及資產集中度風險。
三、信用風險。
四、作業風險。
五、其他風險。
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作業風險及其他風險資本之計算,應依
計算方法說明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