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3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
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司同
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
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