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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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第 3 條
保險業簽發電子保單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者,應至少保存下列項目
之紀錄:
一、保險業向憑證機構申請使用、變更或廢止憑證等相關紀錄。
二、憑證載具啟用紀錄。
三、與簽發電子保單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有關之所有交易資料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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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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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