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審查會成立及審查委員遴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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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26 日 |
三、各審查會置審查委員九至二十五人,由主管機關聘任之,為無給職,
惟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並依其審查案件支給審查費。另主管機關得
視保險商品特性聘請專家協助審查,並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各審查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機關指派,綜理會務,並於會議時擔
任主席,召集人請假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代
行職務。
各審查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