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3 條
保險業應建立完備之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
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之責任;高階管理階層應受董事會的
指導和監督,並遵循董事會通過的業務策略、風險偏好、薪酬及其他政策
,發展足以辨識、衡量、監督及控制公司風險之程序,訂定適當有效之內
部控制制度。高階管理階層的組織、程序及決策應清楚透明,其職位的角
色、職權與責任應予明確化。
內部控制制度之訂定或修正,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已選任獨立董事之公
司,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已依證
券交易法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事會決議。
保險業之內部稽核制度應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運作及衡量營運效率
,適時提供改進意見,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協助董事
會及管理階層確實履行其責任。
保險業應設隸屬董事會之稽核單位,以超然獨立之精神,執行內部稽核業
務,並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保險業宜建立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與內部稽核主管間之溝通管
道與機制。負責人(含董事、監察人)就內部控制制度缺失檢討應定期與
內部稽核人員座談並應作成紀錄,追蹤及落實改善,並提董事會報告。
為落實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稽核人員代理人專業能力,以提昇及維持
稽核品質及執行效果,保險業應設置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代理人。
保險業稽核人員及法令遵循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
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保險業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通報
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