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作業控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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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8 日 |
第 3 條
各會員應訂定業務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確保其招攬人員具有招攬相關保
險商品之資格、受有完整教育訓練且經測驗合格,並已具備所銷售保險商
品之專業知識,其中在職訓練包括應要求業務人員每年參加公平對待六十
五歲以上客戶之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測驗資料應建檔留存,並至少保存二年,留供查核。
第一項所稱招攬人員,係指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二條所稱之保險
業招攬人員。
各會員應於自行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中,向業務員(含電話行銷人員)宣
導招攬保險契約之正確觀念及作法,並應將公平待客原則相關內容及涉及
道德危險或不當節稅爭議之案例納入教育訓練教材內容,以提高業務員對
此類案件之警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