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國外分支機構審核及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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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9 日 |
三、保險業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在國外設立辦事處、
分公司或子公司︰
(一) 最近一年內未受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之處分
。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 最近之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三) 具備國際保險業務專長及良好外語能力人才。
(四) 在國外設立分公司、子公司之投資總額,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
範圍及內容準則第六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