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3 條
(契約的效力)
本契約於原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轉換為本契約之程序完成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自生效之日起,依本契約開始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
保的憑證。
本公司應於保險單或其相關文件,載明本契約投保及保險給付等事項之申
訴及處理程序。
本契約不因停止繳費而喪失效力或減損保單價值準備金。
法規名稱: | 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