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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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
第 3 條
保險業管理資產時,應考量負債及風險,並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確保
有足夠之清償能力。
前項分析資產與負債之關係,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分析持有資產之到期日、流動性及與負債之適當性。
二、建立適當現金流量預測模型,以測試公司是否能承受市場情境與投資
條件之變化,並檢視當其清償能力受到負面影響時,能否作適當調整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產管理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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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