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保全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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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
參、保全實務作業準則
一、續期保險費之收取:凡屬派員前往收取者,收取保險費之同時應交付
憑證。
續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如依條款約定應催告之險種,應以書面催
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
翌日起停效。
如被保險人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仍應負保險責任
。
二、契約轉換:保險契約的轉換應符合各險種條款之約定,如為不需具被
保險人可保性證明者,即不得要求保戶檢附健康聲明。
三、保單借款:於收到要保人之保單借款申請時,依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於公司規定範圍內,計算其可借額度。如遇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
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應依條款規定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
四、復效:契約如停效未逾二年,應給予申請復效之機會,收取之欠繳保
險費需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自繳費翌日零時起恢復契約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五、契約的終止:承辦人員於接到要保人終止契約之通知,應立即展開作
業,於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應主動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條
款約定計算之。
六、生存/滿期保險金的給付:應確實審核應備文件,查證被保險人於保
單週年日仍生存,確認受益人之身份無誤始給付之。
七、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指定
或變更受益人時,應確認為要保人所提出並確認被保險人已同意,始
可予以變更。
八、保額之調整:
1.保戶申請增加保額時,應符合公司核保規則,經授權人員簽核,並
向保戶收取應繳之金額。
2.保戶申請減少保額時,應依保險契約約定,償付解約金或退回未到
期保費。
九、各種款項之給付:承辦人員給付各種款項時,應確實遵守公司之付款
規定,待確認對方身分無誤,並經授權人員簽核後始得給付。
十、文件之審核:承辦人員應確實審核各項應檢附文件,除檢視文件是否
齊全且填寫無誤外,如有需要,可視狀況與保戶本人聯絡確認。
十一、保戶諮詢:保戶詢問其保單相關內容時,承辦人員態度應友善熱忱
,並應先確認對方身分後方予以回答,避免洩漏資料予非相關人員
。
十二、申訴案件之處理:接獲申訴案件時,承辦人員應先蒐集相關事證,
確認保戶訴求,以公正中立之態度,重新檢視原承辦單位有無疏失
,可交由原單位重新辦理,或判定公司有無融通空間,是否可與保
戶達成折衷協議。
十三、投資型商品之處理:
1.保單價值的通知:應依保險契約約定,主動以要保人選擇之方式
將保單帳戶價值等相關重要事項通知要保人,並應提供保戶即時
查詢管道。
2.投資標的之申購 / 轉換 / 贖回:收到要保人申請時,應依保險
契約約定,即時進行投資標的之申購 / 轉換 / 贖回。
十四、記錄之保存:各類文件應完整留存,建立調閱之控管機制,並符合
各類文件保存年限之規範,不定時抽查。
十五、遵守「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1.保戶辦理保單借款以及變更繳費方式、變更受益人等契約內容變
更或解約如有異常情形者,均應密切注意並予查核。
2.現金給付保險金時,應要求受益人、領款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並保留相關憑證;對要求取消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瞭解其動
機,並做適當之註記。
十六、電話、電子商務等行銷通路保全特別注意事項:
除上述各項保全處理準則外,不同行銷通路另應遵守特別之注意事
項:
1.電話行銷業務
電話行銷人員對於被保險人之健康詢問事項僅能作為承保與否之
參考,不得作為行使保險契約解除權之依據。
因電話行銷過程溝通不良所造成之爭議,應作有利於要保人之解
釋與處理。
要保人與公司因電話行銷爭議或涉訟時,如要求提供錄音備份不
得予以拒絕。
2.電子商務(網際網路投保)
遵守壽險公會訂定之「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保全相關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