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理賠實務處理準則及職業道德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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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
參、理賠實務作業準則
健全的理賠作業可避免不當的給付,履行保險公司的責任,確保保戶
的權益,而理賠審查是理賠作業的主軸,理賠人員除需知悉理賠的理
論及實務,對於公司的核保政策、商品特性、行銷體系及活動、保全
服務均應了解,方可作出正確的理賠判斷,同時可提供適當之理賠對
策予決策人員參考。
一、各類理賠案件一般審核要點:
1.檢核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是否正確,是否為公司有效保戶。
2.理賠申請及證明文件是否正確齊全。
3.保險事故是否在保單有效期間內。
4.欲申請之項目是否與投保內容相符。
5.有無涉及除外責任。
6.先前是否有任何影響該件理賠之給付;另如本次的理賠事故日與上
次理賠給付日甚為接近,則需注意是否為同一事故重複申請。
7.理賠給付金額、給付方式及給付對象是否正確。
8.拒賠依據是否恰當。
二、壽險/完全失能理賠案件審核要點:
1.被保險人在訂約二年後因疾病身故,則縱有告知不實,保險公司也
因已超過行使契約解除權的時效而不能有所主張。故審核重點為文
件是否齊全、契約是否有效、受益人是否適格。
2.被保險人倘在訂約二年內因疾病身故,首先需依據其死因,先行了
解是短期造成之急性病症,或屬長期慢性病症,應調查了解投保時
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3.完全失能是否符合定義,可依失能診斷書、調閱病歷、訪視被保險
人等方式確認,倘為兩年內致完全失能,需確認是否涉及告知不實
。
三、醫療理賠案件審核要點:
1.疾病住院醫療是否需符合等待期之規定。
2.醫療院所及診治者是否有合格執照。
3.事故發生日與投保始期若甚為接近,則應進一步確認排除係投保以
前發生的事故。
4.慢性病症若短期即出險者,通常需調查,確認是否涉及既往症或告
知不實;如屬急症,亦需了解是否為慢性病之急性發作。
5.住院天數、門診次數與醫療費用是否合理,是否超出約定的給付限
額。
6.判斷是否有住院之必要,手術或治療方式是否與診斷病名有關,若
屬美容、整型、選擇性手術等未符條款約定者,應不予理賠。
7.若為高額理賠件,應注意同業之通報,防範住院浮濫意圖不當得利
之情況。
四、意外險理賠案件審核要點:
1.是否符合意外(外來突發非由疾病所引起)之定義,原則上案情明
確的理賠案件,由診斷書、警方筆錄等認定即可,但對於有爭議的
案件或涉及道德風險案件,可請保戶提供意外事故證明文件。
2.導致意外的原因是否涉及除外責任或除外期間,事故經過是否合理
,有否涉及道德風險。
3.是否為事故後 180 日內確定失能,超過 180 日才致失能者可考
量案情有無直接因果關係,整體評估後作一合理是否理賠的判斷。
4.核傷及確定失能程度,是否符合保單條款所訂之失能等級。機能喪
失之失能診斷書,需注意核發醫院的品質,如有需要應再確認。
5.事故發生時之職業等級是否較投保告知之職業等級為高?若需比例
理賠時,應有明確證據。
五、喪失工作能力理賠案件審核要點:
1.造成喪失工作能力的原因為意外或疾病,倘為疾病所致且為短期出
險,需調查確認有無違反告知。
2.是否符合喪失工作能力之定義,是否持續經過免責期而仍處於喪失
工作能力狀態中,符合保險給付開始的約定。
3.被保險人投保時與事故時的工作內容與職位是否相同,目前是否失
業中,是否有增長喪失工作能力期之虞。
4.被保險人倘為自營業者,或工作地點與住家屬同一處,則需注意其
喪失工作能力是否有拖延之情形。
5.若為受雇者則應了解服務之工廠、公司的組織是否正常,對於請假
是否有一定規範,及被保險人是否有不願意回去工作的情形。
6.倘喪失工作能力期超過平均值甚高時,需進一步了解原因為何,是
否確切在喪失工作能力狀態中。
六、疑有重大道德風險之理賠案件(詐死、謀殺、自殘等)審核要點:
1.確認要保書簽名是否為被保險人親簽,防範冒名投保情事。
2.死亡證明書有無偽造之情形,若死亡證明書係國外經濟落後之國家
所開出,尤應注意死亡是否確實發生。
3.受益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為何,倘為債權人、朋友、同居人、已離
婚之配偶等均需特別注意。
4.投保的商品是否為低保費高保障的險種或投保至免體檢之最高限額
。
5.要求業務人員提供招攬報告,了解保戶投保經過是否有異常。
6.訪談受益人、家屬、朋友、同事,確認事故經過,收集資訊,發覺
疑點。
7.陌生主動投保且短期密集投保者,應詳查疑點。
8.若有保險詐欺之具體事證可通報保險犯罪防治中心及檢警單位協助
偵辦。
七、理賠調查:
1.調查目的
理賠調查的目的係在確保理賠結果的正確性、公平性,亦即在了解
保戶身體、職業、經濟等情況及保險事故的真相,以作為理賠上重
要的參考依據,透過此項程序亦可獲得理賠案件實情,避免詐欺事
件,故實為理賠作業重要的一環。
2.調查作業
近年來,由於個人隱私權日益受到社會關注,是故理賠調查必需取
得合法授權,以便從各方面獲得具體的證據。調查一般可分為事故
調查與病歷調查。
<1>事故調查包括直接訪談被保險人、受益人、家屬的直接調查,或
以側面訪問被保險人之鄰居、親友、同事及相關人員的間接調查
,及檢警筆錄的調閱。
<2>病歷調查為病歷調閱,多數醫療院所要求以公文、付費方式調閱
病歷,亦有採問診、自行抄錄之方式。病歷內容應包含:病歷號
碼、初診日期、主訴或病史、診斷結果、治療期間、是否健保就
診、病理檢驗或其他相關檢查記錄等。
3.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不應包含個人觀點,不宜加入過多的形容詞或情緒性文字
,避免不必要的誤導或聯想,需客觀、公正、詳實的記錄事實真相
。
八、遵守「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
1.現金給付保險金時,應要求受益人、領款人提供身份證明文件,並
保留相關憑證;對要求取消支票禁止背書轉讓者,應瞭解其動機,
並做適當之註記。
2.查核受益人變更之過程是否正常合理。
3.查核保險給付之對象,其受領金額與其職業或身分是否正常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