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資格條件及訓練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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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
第 3 條
人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應符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5 條及第 6 條之規定。
二、須參加所屬公司年金保險(含傳統型及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之教育
訓練測驗合格且登錄為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
三、須參加本會所規劃辦理之「人身保險業保險與財務規劃訓練課程」結
業並取得合格證明書;或取得國際認證理財規劃顧問(CFPTM,Certi
fied Financial Planner)專業證照者。
四、符合上述所列資格條件者,經所屬公司加強保險業務或其他金融商品
專業知識及其內部道德考核後,由所屬公司遴選,提報本會登錄為人
身保險業財富管理業務人員後,由所屬公司於原人身保險業務員登錄
證背面「其他記載」欄內加註「具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