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三、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其商品種類以下列為限,且不得含有生存或
滿期給付之設計:
(一)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終身人壽保險、萬能人壽保險。
(二)投資型人壽保險。
前項壽險商品之死亡率風險,應以吸菸體及非吸菸體為主要分類基礎
,且同一壽險商品之吸菸體體位等級不得超過二種,非吸菸體體位等
級不得超過三種。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優體壽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