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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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第 3 條
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
、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所
須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辦理外,其餘適用保
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
三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指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
分出業務後之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