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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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第 3 條
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
、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所
須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辦理外,其餘適用保
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至第五十
三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自留業務,指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扣除再保險
分出業務後之業務。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5.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204944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