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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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
三、保險業辦理本業務,其商品內容不得含有生存或滿期給付之設計,且
商品種類以下列為限:
(一)一年期傳統型定期人壽保險。
(二)一年期傷害保險。
(三)以醫療費用收據正本理賠方式辦理之一年期實支實付型傷害醫療保
險。
(四)經主管機關同意試辦或試辦成功正式開辦之保險。
前項微型保險商品之設計應以簡單為原則,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
限。
第一項第四款之承保對象及作業程序,依核准試辦計畫辦理,不受前
點及第十二點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