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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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
第 3 條
保險公司所提供審閱之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之條款樣張應包括完整之條款
內容。
保險公司應於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之條款樣張首頁或另以聲明書印製審閱
期間之記載,內容應至少涵括下列類似文字:
(1)本契約條款樣張已於中華民國○年○月○日提供要保人審閱。(審
閱期間至少三日)
(2)要保人簽名。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傳統型個人人壽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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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