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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
廢止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三、所謂其他重大事件,非僅以損失金額為絕對要件,其他雖未造成任何 金額損失之非量化事件,其有影響保險業信譽、或危及保險業正常營 運、或金融秩序者,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