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委託其他機構代收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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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 |
第 3 條
各會員公司得委託非金融機構代收下列款項:
一、已同意承保且保險期間一年以上(含一年)保單之首期保險費,但投
資型保險之保險費除外。
二、已同意承保或已同意契約變更之旅行平安保險之保險費。
三、續期保險費。
四、契約變更保險費(含復效保險費)。
五、續保保險費。
六、保險單借款本息。
七、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
受委託之非金融機構透過繳款憑證代收時,限以現金並憑各會員公司繳款
通知書或載有約當該期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
金額之憑證方式代收,並不得代收已超過繳款通知書或其他憑證所載繳款
期限之保險費、保險單借款本息或保險契約其他相關款項。
受委託之非金融機構,每筆代收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萬元。
第一項之非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組織型態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以連鎖商店型態經營之便利商店業或大型
量販店業。
二、代收工作無涉核保或出單行為,且營利事業登記項目需包括接受事業
機構委託收費。
三、具有相當之現金安全控管措施(包括現金運用安全控管、店內駐衛或
24 小時監控攝影、與當地警察機關連線、及其他安全控管措施等)
。
四、具有相當之客戶交易資料安全控管措施(包括設置即時傳輸保戶繳費
資料之電腦網路設備、交易資料傳輸安全控管、客戶資料傳輸加密,
及其他交易資料安全控管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