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繳存保證金及投保相關保險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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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18 日 |
第 3 條
以個人名義執行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十
萬元。
以公司型態經營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業務者,前一年度營業收入達下
列各款金額者,應於營業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依各該款規定繳存保證金:
一、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四十萬元。
三、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應繳存保證金新臺幣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