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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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
下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傳
、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
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
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
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
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