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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第 3 條
爭議處理機構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 請書連同有關文件各四份,申請本會核可後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