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所屬會員辦理外幣收付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自律規範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9 日 |
第 3 條
各會員銷售本保險時,應確保其業務員受有完整教育訓練、具備銷售本保
險之專業知識並通過本會舉辦之特別測驗,具備招攬本保險之資格。
各會員及業務員應揭露本保險所涉之匯率風險,不得僅標榜本保險費率較
新臺幣計價之保險商品費率低而為招攬手段,且不得將本保險與同業、銀
行存款或其他金融商品之報酬作比較性廣告或以此為銷售訴求。
各會員不得以誤導或不當行銷方式勸誘要保人終止原契約轉而投保本保險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