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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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
第 3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所得及收入,規定如下:
一、獎金:符合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應納入薪資收入項目
,且未列入投保金額計算之具獎勵性質之各項給予,如年終獎金、節
金、紅利等。
二、薪資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收入。
三、執行業務收入: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類所稱執行業務者之
業務或演技收入。
四、股利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公司股東所獲分配
之股利。
五、利息所得: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類所稱之利息所得。
六、租金收入: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一款所稱之租賃收入
及第二款所稱之租賃所得。
前項所得及收入,以現金、票據、股票及可等值兌換現金之禮券為限。如
為股票或外國貨幣,其價格或兌換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