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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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
三、本應注意事項所稱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滿水位金額係指以中華民國一
百零一年度之自留滿期保費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至一百零一年五年之
平均自留滿期保費取大者為基礎,乘上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提存率(
百分之七)及本規範所定累積年限後所得之金額。
本應注意事項所稱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滿水位金額係指以中華民國一
百零一年自留滿期保費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至一百零一年五年之平均
自留滿期保費取大者為基礎,乘上本規範所定累積倍數後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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