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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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
三、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經由保險公司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保險公司
設置之行動應用程式(APP )投保平台,且其所屬業務員不得自行建
置。
保險業依異業合作應注意事項與異業合作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
險服務,該異業建置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程式(APP )投保平
台,應由保險業負責管理維護並揭露相關資訊。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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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