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
三、宣告利率訂定方式及決定依據
公司應於保單條款中敘明宣告利率之決定方式、宣告方式及範圍,並
於計算說明書中載明宣告利率之公式及內含各項參數之數值範圍及訂
定依據、保證方式及其上下限,並說明宣告利率宣告時點、頻率及適
用方式。
公司訂定宣告利率應以實際資產配置及投資準則為原則,且為落實宣
告政策之資產負債管理,公司訂定宣告利率應以區隔資產帳戶固定收
益債券利息收益率(扣除信用違約成本及避險成本),並扣除必要利
潤率、費用率、平穩結餘調節項、合約服務邊際(Contractual
Service Margin, CSM) 調整項後決定,且宣告利率不得低於最低保
證利率。計算說明書中應載明區隔資產帳戶固定收益債券利息收益率
之計算方式。
前項各項參數之數值範圍及訂定依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必要利潤率及費用率:應為固定常數或固定比例或兩者兼具,且不
得為負值。
(二)平穩結餘調節項:
1.基於宣告利率平穩性或逆中介風險控管考量,本項參數得為負值
,惟須於每月召開之宣告利率會議中說明合理性。
2.各區隔資產帳戶當月整體平穩結餘得為負值,惟該數值不得超過
平穩結餘前期餘額之百分之十,且平穩結餘累積餘額不得為負值
。但因同一區隔資產帳戶內所有商品之宣告利率受最低保證利率
約定致無法調降者,不在此限。
(三)合約服務邊際(CSM) 調整項:本項參數僅適用於尚有銷售未滿一
年保單之商品,且不得為負值。
前項第二款所稱當月整體平穩結餘為區隔資產帳戶中各商品當月平穩
結餘調節項對應之合計金額,若商品宣告利率低於預定利率,須再反
映兩者之合計差額。平穩結餘累積餘額係指區隔資產帳戶各期整體平
穩結餘之累積值,並得反映不含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
金融資產(下稱 FVOCI)未實現損益及採用覆蓋法重分類損益之報酬
率扣除固定收益債券利息收益率(扣除信用違約成本及避險成本)之
貢獻度,惟每月應以持續一致之方式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