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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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3 條
本自律規範所稱之國外投資項目,應以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四與「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核可得從事之標
的為限,且各項投資交易種類及限額與其他相關作業,皆須依照保險法與
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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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