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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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
第 3 條
(保險公司應負責任的開始)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
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但本公
司同意承保前而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
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